1、浅谈总分机构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 【摘要】本文介绍了增值税法对视同销售所做的规定,结合实际对企业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的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对法人企业的纳税影响做了论述。希望本文能够引起企业对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重视,对促进企业依法纳税有所帮助。 【关键词】视同销售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组织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总分机构模式在企业组织构建中大量涌现,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和税务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更新换代。本文主要对总分机构之间成本转移涉及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论述。 一、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 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通常是为
2、了拓展业务、增加市场份额。企业根据经营战略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分支机构的设置,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可以在同一个地区。也可以不在同一个地区。本文主要论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情况下,总分机构之间转移成本的增值税视同销 售。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 视同销售本质上并不是销售,仅是源于税法中的规定,存在于税务范畴,会计中并不涉及。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以下八种业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
3、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本文主要论述的总分机构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涉及该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第三种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根据这一条规定,总分机构之间的视同销售主要涉及一下两个方 面的内容。 ( 1)、总分机构都在同一县(市)的,货物在总分机构之
4、间转移,不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即使分支机构注册为非法人企业。也不例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转移货物按照关联方交易处理,不适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 2)、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发货方在税务上按照销售进行处理,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收货方做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在会计上,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 ?l 生转移,发货方不能确认收入,仅做存货出库处理,收货方也不入成本,只做商品入 库处理。在货物实际对外出售时做收入处理,同时确认成本。 当货物在由发货方向收货方转移时,对企业整体来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同,发货方开具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收
5、货方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情形下,不产生实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 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是以法人财产所有权为依据,关注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只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商品,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畴。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并未改变货物所有权属于同一个企业法人的事实。因此。货物在总分机构 之间转移,并不影响法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跨地区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企业的,应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按照法定的分摊方法分摊的预交税额就地申报缴纳,二级机构的下属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不影响
6、企业法人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总分机构之间转移的是 “ 货物 ” 。才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在实际工作中 “ 货物 ” 不仅仅限于用来销售的产 品,自用的设备、原材料等有形动产的转移均视为 “ 货物 ” ,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二)货物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构成视增值税视同销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的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并不限于总分机构之间,也可以存在于分支机构之间,只是强调货
7、物的收货方和发货方不在同一县(市)。 (三)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劳务是否进行增值税处理,税法并 没有明确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仅限于货物的转移。通常情况下,劳务转移不做增值税纳税处理。 第四、总分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劳务或货物的所得税处理。按照 ”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财政调库 ” 的原则,对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总机构与跨省的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办法进行管理。总分机构之间或者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或劳务并不对法人企业的收入或者成本构成影响,也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但是,企业所得税预交的分摊标准是按照总分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总 分机构之间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的存货、设备设施、人工的转移都可能会影响到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分摊额。 五、结束语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仅仅适用于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转移货物,转移劳务或者在同一县(市)之间转移货物不作为增值税纳税业务处理。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或者劳务并不对法人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造成影响,有可能影响到总分机构各自承担的分摊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