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与商业保理公司之间国内再保理业务合作,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规程。出口再保理业务应按照招商银行再保理业务操作指引(招银发2012578号附件)的要求执行。我行向银行同业转让我行已办理的保理业务,我行受让同业银行转出的保理业务,遵循信贷资产转让的制度和规定。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国内再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保理业务卖方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我行有权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其他银行同业或商业保理公司。 第三条 我行国内再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再保理和无追索权再保理。(一)有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若账款到期后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未及时足额付款,我行有权向商业保理公司反转让应收账款。(二)无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放弃对商业保理公司追索的权力,我行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现阶段我行仅办理有追索权再保理。第四条 分行公司银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