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一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及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