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投资商在污水处理厂 BOT合同管理过程中如何规避投资风险 摘要: BOT 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较长,在整个特许权协议期限内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投资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需周密考虑,以便有效规避政策风险、商业风险、建设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运行风险、信用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关键词: BOT 合同风险规避投资回报 BOT 是 Build 投资建设、 Operate 有偿运营和 Transfer 期满项目资产移交的英文缩写。具体落实到污水处理厂, BOT 代表了政府依照合约赋予投资商的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行、维护一个污水处理厂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2、。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并于特许期满时将项目完好地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 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较长,一般为 2030 年,因此在整个特许权协议期限内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同时, BOT 模 式通常采取公开招标、多家投资商投标报价的方式竞标。对政府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但对投资商来说,却增加了诸多潜在风险。因此,投资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需周密考虑,以便有效规避政策风险、商业风险、建设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运行风险、信用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笔者在近十年中参与了大大小小 20多个污水处理厂 BOT
3、合同的投标、谈判及合同的审核工作,在如何规避投资商风险方面总结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现对投资商在签订污水处理厂 BOT合同过程中如何在技术、运营、违约责任、潜在不可抗力等方 面规避风险进行深入探讨。 1. 技术层面 1.1 地质条件的差异 在不良地基状况下,建设污水处理厂要对地基进行改良处理。地基处理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若地基状况较佳,建、构筑物在满足工艺的条件下,可埋置较浅、断面可较小,基础部分的投资可大大节省。若地基承载力太差,则需采用人工地基处理形式,包括换填、强夯或深基础、桩基础等,这将较大程度地增加基础工程部分的投资。 另外,在地下水位的高低、是否有流沙层、是否需要岩石爆破、开挖土
4、层的类别等问题上,各个工程千差万别,导致地基 处理、基础投资相差较大。 1.2 地形的差异 在一般 BOT合同中 , 地方政府通常负责三通一平。 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当自然地平标高与设计地平标高差距较大时 , 需要处理土方回填或土方外运的问题,无疑会增加土方投资费用。 综上所述,在 BOT 投标报价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条件的差异对工程总投资和污水处理经营收费单价带来的影响,在签订 BOT合同时做到未雨绸缪,避免日后出现潜在亏损的风险。 2运营方面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项目运营期。投资商负责项目运营和 管理并收取污水处理费,运营期的终止期限是特许期终止期限。项目运营费用和投资商投
5、资本金及其投资收益、利润的总体回报,是通过项目运营过程中收取污水处理经营费来完成的,因此需考虑以下几大因素。 2.1 水量与水质指标 水量与水质指标是运营层面最核心的要素 , 也是直接关系到项目正常运营、投资顺利回收的技术关键。 目前,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BOT 合同中一般有保底水量条款,如地方政府保障最低日进水量 , 不足时按照保底水量支付污水处理费用。如果保底水量规定偏低 , 投资方将面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达不 到预期投资收益率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针对水量问题必须考虑以下两点 : 1)保底水量的确定除应考虑实际管网现状和给水用户情况外 ,还应充分考虑如何达到投资收益率; 2)对于实际进
6、水量可能低于保底水量的情况 , 在合同条款上应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 确保地方政府按照保底水量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费,以保护投资商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考虑当日进水量超出水厂设计标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若投资商通过技术调整可以承受,地方政府应按实际进水量向投资商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用;在通过技术调 整还不能承受超出水量时,投资方有权拒绝超量污水进入,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相关费用应由地方政府承担。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向投资商支付污水处理费。 除水量指标外,水质指标也非常重要。 BOT 投资方应依据污水厂设计的水质指标体系 , 与当地环保部门排放水体指标相对接。地方政府
7、应积极协调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排除污水超标因素,保证水质符合进水标准。 当进水水质超标时,若投资商通过调整工艺能够处理,地方政府应按进水水质最高项超标比例的同等比例增加污水处理费;若通过调整工艺仍无法处理,则 BOT合同中应规定投资商有权拒绝超标污水排入,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投资商实际处理水量向投资商支付污水处理费。 此外,在签订 BOT 合同时,还应把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更新的因素考虑进来。因为排放标准的提高必然导致污水处理厂投资的增加 , 相应费用的调整办法必须在 BOT合同中明确。例如,可在合同中约定,遇到国家调整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时,需要变更合同出
8、水标准,由此引起的项目改造费用,由双方另签补充协议并相应调整水价。 2.2 污水处理收费及支付方式 污水处理收费定价一般包括污水处理服务所有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应在结合预期投资收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影响定价的诸多因素。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支付方式条款可以有效保证合同履约并降低收费风险。条款内容一般包括支付周期、支付时限等。支付周期一般选择一个月;支付时限一般规定地方政府在收到上月污水处理收费计算书和收费收据后 10 日内向投资商支付费用。 2.3 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对策 在 BOT 合同中还应考虑特许经营期内,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可能性。若国家调高污水处理费价格,则应在合同中约定自国家调价之日起执行新的
9、价格,即当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影响污水处理价格时,由投资商提出价格调整方案,政府应在收到调整方案 15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则视为政府同意价格调整方案。 2.4 物价变化时价格调整办法 BOT 合同执行期限一般都很长。在此期间,构成运行成本的各种因素都会发生变化。原则上,双方应以一年为一个收费价格调整期,调整依据为本收费期与上一年度同期比较。但影响运行成本的以下因素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及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收费单价: ( 1)在当地的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上升或下调时,按上升幅度或下调幅度比例 相应调整收费单价; ( 2)当电费单价上升或下调时按实际上升或下调价差相应调整收费单价。 ( 3)若地方
10、政府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测算工资时,双方应按上升幅度相应调整收费单价; 当出现以上价格调整的情形时,由投资商提出价格调整方案,政府应在收到调整方案 15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则视为政府同意价格调整方案。 3优惠政策方面的约定 鉴于城市污水处理属于市政公益事业 , 建设和运营期间均可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惠政策 , 尤其是运营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这方面约定不明确 , 也会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的测算和项目风险的规避。 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鼓励发展环保产业,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并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污水处理企业。 再比如,有些地方还可免除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如配套费、散泥费
11、、劳保费、审图费、定额编制费、地震安评费等。而对质检费还可减半收取。因此,最大限度利用政府的鼓励政策和优惠条件可以为投资商争取到更大的利益。 4. 明确违约责任 为保障投资商权益,在 BOT 合同中应对政府违约行为作出明确约定。 4.1 在开始建设期内,若政府单方终止合同,除支付投资商已经投资的资金外,还须按合同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 20%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 4.2 在特许经营期内,若政府单方终止合同,除返回乙方的全部投资及收益外,还须按剩余特许期累计尚未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4.3 政府若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向投资商支付应付款额,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五向投资商
12、支付滞纳金;超过三十日仍不付款,每日应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十向投资商支付违约金,且投资商有权停止运行以待政府及时付款,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事故 均由政府承担。超过六十日仍不付款,则视为政府严重违约,投资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政府赔偿全部损失。 5.不可抗力影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包括政变、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禁运和法律变更等。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分担 ,一般在合同上仅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时 ,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而发生的支出。合同中还应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政府应相应延长特许期年限;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投资商无法经营时,政府应对投资商尚未收回的投资及投资收益给予补偿。 6. 结语 从以上分析看,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投资大 , 运营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投资商面临诸多的风险。但只要我们勤于学习,善于总结,采取积极审慎的工作态度,在 BOT合同的准备、签署和执行等环节上增强科学预见性,就能有效地规避潜在的风险,为 BOT投资商提供合理的收益保障,进而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报。 参考文献: 王涛、简映 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签订 BOT 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中国给排水第 23 卷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