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贵州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对住宅工程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应当实施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由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市(州、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实施。已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