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需要调整的重要问题,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有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目前国际上出现的新的立法趋势,分析我国立法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涉外结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婚姻,在形成这种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和外国相联系的。由于各国在涉外婚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而且各国婚姻法又都有域外效力以及彼此都承认这种域外效力,因此,涉外婚姻法律冲突经常而又普遍的存在着。一、我国关于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立法与实践,一般不区别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1949年到1951年期间,总的精神是以适用结婚缔结地法为主。自1951年年底以后,我国处理涉外婚姻的基本精神改变为,外侨与外侨或中国人与外侨结婚的条件,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就是说,外国人之间或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凡在我国缔结的婚姻,不仅实质要件要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在形式上,也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实行登记方式。1975年外交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处理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