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消防法》“三停”执行新规定对消防执法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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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新消防法 “ 三停 ” 执行新规定对消防执法的影响 摘要:通过对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第七十条第四款对消防行政执法规定的思考,探讨消防行政执法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消防法;执法手段;影响; 随着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并将 于年月日起施行,其中 “ 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 这对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机构设置及执法手段有着直接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机构设置和具备相应的执法措施,才能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开展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1

2、. 新旧消防法对 “ 三停 ” 处罚决定执行方式的对比 原消防法类似规 定:原消防法对消防监督执法决定中涉及 “ 三停 ” ,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执行,在原 “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 。至于其它 “ 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 的执行机构和方式则无明确规定,而这里的 “ 执行 ” 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下达 “ 停产停业 ” 的处罚决定书,没有规定到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时限到时,如受处罚方不执行此决定如何办。实际执法实践中都采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

3、强制执行,至于法院是 否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属另一范围,至此,一个涉及停产停业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就基本完结。 新消防法对 “ 三停 ” 的执行规定吸取了先期执法经验,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在第七十条第四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相对于原消防法的规定,新规定有着明显的较大变化,首先对公安消防机构对执行 “ 三停 ” 处罚决定的程序阶段进行了明确,明确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时采取;其次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它两项停止 使用、停止施工纳入范围,并明确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不

4、再和以前没有明确规定时,采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 2. 当前公安消防机构面对新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新规定的不足 2.1 没有亲自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经验。 公安消防机构缺少亲自执行各项强制措施的执法经验,这是一直就有的缺陷,虽然原消防法也规定有强制传唤等措施,相对于公安机关成熟的执法手段和经验来说,公安消防机构一直执法强制手段的纸上阶段,公安消防机构一直不具备相关能力,或者说没有相关执法经验,而面临着新消防法 的新规定,这一不足将直接在经常性的执法活动中面临考验。 2.2 没有相关强制执法的法律程序规定。 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 三停 ” 处罚,但如何强制执

5、行,其中的程序、采取的方式、对抗拒执法的情况、后续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对是否需要工商、文化、城市建设等相关部门调销、调扣相关证照也无规定,从程序规定到文书样式无法可依,就会出现五花八门、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这是一个公安消防机构面临的全新情况。 2.3 没有相关执行的机构设置和人员。 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方采取强制 执行处罚决定措施,需要专门的执法机构及人员,而当前的公安消防机构还没有设置相关的执法队伍,也没有相应的人员,还是处于身兼多职,一室多能的情况,不具备机构和人员条件。 2.4 没有相关强制执行的警械器材和规定。 作为强制执行的执法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时,将会面对各种各样复

6、杂的情况,执行人员必须配备及携带相应的强制执行警械和装备,以应对出现的不同情况,但现目前的公安消防机构绝大部分都缺乏相关的警械器材,也没有相关的使用规定,更没有使用相关警械器材的经验。 3. 应对新消防法对 “ 三停 ” 强制执行新规定的建 议 3.1 进一步完善消防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相关强制执行人员。 面对越来越规范的社会法制发展形势,面对消防执法力度需要不断加大才能有效整治火灾隐患的形势,硬碰硬的执法行为势在必行,现有消防大队一级的参谋监督执法人员远不能满足此形势的需要,作为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具备自己独立完成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 3.2 制定强制执行 “

7、三停 ” 的相应法律程序规定。 应对新消防法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 三停 ” 处罚规定,进一步明确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样式、法律用语、文书时限,并对何 种情况下确认为当事人逾期未执行 “ 三停 ” ,公安消防机构采取何种方式可认为已经强制执行了 “ 三停 ” ,也即完成了 “ 三停 ” 的强制执行程序,对强制执行中面对抗拒执法如何处置、后续社会问题责任等须从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使后续执法做到依法依规。 3.3 对相应强制执行的警械器材进行规定和配置。 新消防法对停产停业对经济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延续了原规定,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在 “ 第七十条第五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

8、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 对于这样的情况,不需要公安消防机构独立强制执行,相对减少了困难,因为公安机关有着强大的强制执行机构和人员、有着完善的强制执行警械和使用的规定,可以依托公安机关开展。但除此 “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 ” 及 “ 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 的强制执行,就必须公安消防机构独立实施,如没有相应的警械器材,执行人员也将是无米之炊,应对复杂局势和情况的能力有限,同时还应该有相关的警械器材使用规定,规范执行人员的警械器材使用范围和程度,使用时的言行及相关法律手续,这样才能在做好后续执法时不造成其它执法外 问题,较好树立消防执法权威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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