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的诊断原则 法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综合分析:1.病人的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3.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等。这是职业病诊断的基本要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这三个因素。基于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的多样性、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的复杂性,职业危害因素对每一个体产生的损害和程度不尽相同,以及临床表现的差异等,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第一章健康与职业病概述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确定的职业病诊断范围进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超出确定的诊断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 2.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因素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程序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