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0年北京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4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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