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石油安20082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油田公司机关、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下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他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同时设立用于专门事故报告和举报的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油田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电子信箱:dqsgbgpe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