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七项制度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一) 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决定。(二) 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所长、主任)由董事会任命,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董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三) 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学校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董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董事会报告。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董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四) 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董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五) 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