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小作坊),以及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有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第五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现场审查和发证,负责食品生产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 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