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C章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上诉规则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0C章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上诉规则的主要内容。第360C章 第11条初步聆讯(1)如答辩人在其答覆内寻求以本条例第20(3)或(4)条为倚据,则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则就该等条文所提出的争论点须于初步聆讯中裁定。(2)就本条所指的初步聆讯而言,以下自动指示适用(a)诉讼各方拟在初步聆讯中倚据的证据须在聆讯不少于42天前,以誓章的形式送交法院存档;(b)上诉人可向答辩人送达与将在初步聆讯中提出的争论点有关的质问书,而答辩人须在该质问书送达的14天内经宣誓后作出答辩;(c)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在初步聆讯不少于14天前,向任何其他一方送达一份通知,要求誓章或质问书的宣誓人在初步聆讯中出庭就其誓章或质问书接受讯问或盘问;及(d)在答辩人的答覆存档后3个月内,任何一方可将有关事宜排期聆讯。(3)在本条所指的初步聆讯完结时,除非上诉被驳回,否则法院须就上诉的进一步进行而作出指示。(1995年制定)第360C章 第12条时限法院可按其认为公正的条款,延展或缩短任何一方根据本规则而须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