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AM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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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AM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七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M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5)任何水密门如(a)安装于任何分隔两个甲板间货舱的舱壁(而非防撞舱壁);或(b)依据第19(1)条而于任何水平安装在水密舱壁上,则须只能在原地位置开启和关闭,而每扇安装于该位置的铰链式、卷动式或滑动式水密门,亦须安装有效的锁紧布置。(6)每扇本规例规定须水密的门,须能以螺栓以外的方法稳固,并能以重力作用以外的方法关闭。第369AM章 第15A条客船水密舱壁的开口(1)本条只适用于1992年后建造的船舶。(2)在每艘属第I、II及II(A)类的船舶上,水密舱壁的开口数目,须减至与船舶的设计及正常运作相容的最小数目;此等开口并须设有令人满意的关闭设施。(3)(a)凡水密分舱舱壁被喉管、泄水孔、电缆等所穿越,须作出布置以确保舱壁的水密完整性。(b)不构成管道系统一部分的阀,不得设于水密分舱舱壁。(c)贯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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