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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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第369AL章 第8条双层底(1)除本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每艘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须安装水密双层底,其安装范围须至少如下(a)在长度为50米但小于61米的船舶上,从机舱起至防撞舱壁止,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该舱壁接近之处;(b)在长度为61米但小于76米的船舶上,从防撞舱壁起至尾尖舱舱壁止,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该等舱壁接近之处,但机舱内则无此必要;(c)在长度为76米或以上的船舶上,从防撞舱壁起至尾尖舱舱壁止,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该等舱壁接近之处。(2)如本条规定任何船舶须安装双层底,则在中心线量度以毫米为单位的型深不得小于406另加以米为单位的该船舶长度的4.17倍,而内底须伸出至船舶两舷,伸出方式须可保护船底至舱底弯曲处。就此目的而言,如边板外缘与舱底板的交线,在任何一点均不低于通过下述交点的水平面,则该内底须当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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