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8QP章 殡仪馆法规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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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QP章 殡仪馆法规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658QP章 殡仪馆法规的主要内容。第132AD章 第7条殡仪馆须符合某些条文以下条文适用于每间殡仪馆(a)处所内的每部分均须有达到署长满意程度的足够照明及通风,不论是以天然的、机械的,或是部分天然部分机械的方式达致;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b)处所内的任何部分,不得有直接通道通往作住宅用途的处所,或通往并非全部与殡仪馆有关及并非全部作殡仪馆之用的处所;及(c)最少有一个房间是专门用以进行遗体的防腐工作,或进行将遗体埋葬、入殓或火葬前的预备工作,而此类房间每个均须符合以下规定(i)设于该房间内供防腐工作或预备工作之用的,每张占用的地面空间须不少于34.5米的长方形面积;(ii)地面必须铺上平滑而不吸水的物料;墙壁与地面连接之处须成内弯形;(iii)地面须造成适当斜面,使液体可流往房间内墙脚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去水口;每个此类去水口的构造须能使液体自有盖明渠或废水管流入该殡仪馆范围内露天地方一个或多于一个装有臭气隔的集水沟;此外,每个去水口时刻均须被一个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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