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I章 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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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I章 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I章 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的主要内容。第478I章 第16条通风(1)除冷藏室外,船员舱房所有围封的舱位均须设有通风系统,该通风系统在船舶拟航行的航程中相当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天气及气候情况下,须能为船员的健康和舒适起见而维持该舱位空气足够清新;而为上述目的,该通风系统须在有需要时可被控制,而该通风系统须属并非纯粹为通风而设的舷窗、天窗、升降口扶梯、门口或其他孔口以外的装置,而通风系统的安排,须尽量减低噪音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震动。(2)在不损害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a)在所有1000吨或以上的远洋船舶上(定期航行于北纬50以北,或南纬45以南的船舶除外);及(b)在所有1000吨以下只定期在热带或波斯湾区域内航行的船舶上,为船员舱房每个围封的舱位(冷藏室或厨房除外)而设有的通风系统,须属一个符合以下规定的空气调节系统(在本部中称为“空气调节系统”)(i)当周围温度是32(以干球式温度计量度)和相对湿度是78%时,该空气调节系统须有足够功率将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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