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I章 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I章 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的主要内容。但如监督信纳以下情况,他可准许减低该等舱房或其任何部分的舱位的净空高度(a)减低净空高度是合理的;及(b)减低净空高度不会令船员感到不舒适。(5)除第35(23)条另有规定外,依据本部提供的舱房不得与乘客共用,亦不得由乘客使用或为乘客的利益而使用。(6)如在船舶上使用石油或气体燃料,则其储存、分配和使用安排须尽量减低因使用该等燃料而可能在船员舱房内引起火警或爆炸的风险。(7)船员舱房的内部壁板须以适合的材料建造。(8)船员舱房的位置、建造及安排,须确保自船舶的其他舱位所散发的臭气不会排入船员舱房内。(1995年制定)第478I章 第7条船员舱房与船舶其他 部分之间的间隔(1)围封船员舱房任何部分的并暴露在风雨中的舱壁,须以钢或其他适合的材料妥善建造,并须为水密构造;当中如有任何孔口,均须设有风雨密的掩闭设备,而任何入口所设有的风雨密掩闭设备须属铰链式门。(2)围封船员舱房任何部分并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