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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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a)在召集及登乘站以及通往召集及登乘站的走廊、楼梯及出口,以及在每艘救生艇筏、其降落设备及救生艇筏所降落的水面范围须提供的应急照明; (2001年第153号法律公告)(b)通用警报(如属电动者);(c)船舶的航行灯(如纯属电动者)。(3)(a)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应急电源须为无需再充电或不会有电压过度下降而能符合第(2)款规定的蓄电池,或为以内燃式机械驱动,具有独立燃料供应和有效的起动布置的发电机,而供应予该机械的燃料的闪点不得低于摄氏43度。(b)应急电源的布置须使船舶在静横倾22 1/2度和自艏艉平载纵倾10度时能有效操作。(c)须作出安排,对应急电源及其有关连的电路作定期测试。第369R章 第8条1600吨以下的船舶(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1600吨以下的船舶上,如该船舶并无主电源位于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或后升高甲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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