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AR章 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R章 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的主要内容。 (2)本规例不适用于 (2003年第14号第24条)(a)并非以机械设施推进的船舶;及(b)少于300吨的货船。(3)为施行本规例(a)“建造的船舶”(ships constructed) 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b)“相若建造阶段”(a 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指具有以下情况的阶段(i)能识别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开始;及(ii)该船舶已开始装配,而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4)每艘船舶均须在不迟于1993年8月1日符合第7(1)(d)及(f)条的规定,以及在不迟于1995年2月1日符合第7(1)(c)条的规定。(5)在符合第(4)及(6A)款的规定下,每艘在1995年2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均须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a)在本规例生效日期和由该日起至1999年1月31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