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C章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上诉规则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0C章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上诉规则的主要内容。(第360章第46(4)条)1995年7月21日(本为1995年第346号法律公告)第360C章 第1条释义在本规则中“上诉”(appeal) 指根据本条例向法院提出的上诉;“司法常务官”(Registrar) 指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 (1998年第25号第2条;2000年第28号第47条)“法院”(Court) 指区域法院及任何于法庭或内庭进行聆讯的法院法官。 (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5年制定)第360C章 第2条适用范围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本规则适用于根据本条例向法院提出的上诉。(2)除本条例及本规则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一般)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在作出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根据本条例向法院提出的上诉,一如该规则适用于在法院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 (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5年制定)第360C章 第3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