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8章 第9条无须付酬金予管理局成员二摘要:本条例对规划师注册、注册规划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3)管理局须在有需要时举行会议以处理其事务,而每6个月须最少举行一次。(4)管理局会议的法定人数是成员的三分之一。如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法定人数,则在该会议上,管理局只能休会而不得处理任何其他事务。(5)管理局可订立符合本条的规则,列出会议进行时须遵循的程序。(6)管理局须将一份根据第(5)款订立的规则送交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备考。 (由1997年第33号第22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1991年制定)第418章 第7条管理局的职能管理局须(a)设置及保存一份注册专业规划师注册纪录册;(b)制订及检讨注册为注册专业规划师的资格标准及有关连的注册事宜;(c)就注册事宜向政府及学会提供意见;(d)审查及核实申请注册为注册专业规划师的人的资格;(e)接收、审查、接纳或拒绝注册为注册专业规划师或将注册续期的申请;(f)依照本条例处理违纪行为;(g)备存关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