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AR章 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R章 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的主要内容。 (a)在设有完全符合下述规例的一切有关规定(包括向无线电装设供应能源的规定)的应急电源的船舶上,上述备用能源须能够如上述般操作至少1小时(i)(如属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所指的客船)该规例第48条;及(ii)(如属货船)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47条;及 (1994年第533号法律公告)(b)在没有设置完全符合(a)(i)及(ii)段所提述的规例的一切有关规定(包括向无线电装设供应能源的规定)的应急电源的船舶上,上述备用能源须能够如上述般操作至少6小时。 (1994年第533号法律公告)(c)(由1994年第533号法律公告废除)(3)备用能源无须同时向独立的高频和中频无线电装设供应能源。(4)备用能源须与船舶的推进动力及舶船的电力系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