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规则 论文关键词:非 市场 经济 规则; WTO;欧盟;倾销 论文摘要: WTO、美国和欧盟是应用 “ 非市场经济 ” 规则最重要的三个场所,其在各自的 法律 体制、标准规范和争端解决过程中广泛应用此概念。文章分别讨论了这三个组织(国家)的相关规则和实践,并结合中国的现状及与欧盟的贸易,进一步说明了中国出口商面临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编辑。 一、 “ 非市场经济 ” 规则简介 倾销是指一国向他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反倾销是用于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不受外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所损害的法律程序,即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家市场,并对进 口国相
2、似产品 工业 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且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时,则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行为。 实践中,出口国家的经济被分成两类: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在反倾销 调查 中采取不同的措施,最主要的差别体现在决定倾销是否成立的方法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是基于该商品在国内的价格;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价值的计算是采用类比国(第三国)比较的方法进行的,这意味着商品的正常价值取决于该商品在类比国的国内价格,而非出口商本国的产品价 格。 二、 WTO、美国与欧盟的规则与实践 WTO、美国和欧盟是应用 “ 非市场经济 ” 规则最重要的
3、三个场所,其在各自的法律体制、标准规范和争端解决 过程中广泛应用此概念。该三大组织(国家)的相关规则和实践是其他国家在 国际贸易 中的引用和效仿的重要来源,分析该三大组织(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有助于了解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和明确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 WTO 的规则和实践 WTO 的反倾销协议并没有明确提及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是实施不同计算方法的适用情况。然而 这样的规定出现在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附件一,即 GATT 第六条(下称第六条)第一段做出的第二项补充条款里面。由于反倾销协议是 WTO 协议的一部分,相对第六条而言,是更为具体的实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最初的意
4、思解释表明了反倾销协议的实施不能超越第六条的管辖。因此,只要反倾销协议的结构是与第六条一致的,反倾销协议就可以独立于第六条适用。 1正常价值计算规则。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根据协议规定具体,解释当非市场经济国家面临反倾销时,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将如何计算。 在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第 2.2 条)中,有三种标准的方法可用于计算商品的正常价值,即可通过比较以下三种价格实现:( 1)国内价格;( 2)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 3)利用原产国生产 成本 推定出的价值。然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将会采用替代推定价值的方法,即比较该商品或其相似产品在第三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成本。第六条提到在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可以不
5、予采纳标准的方法,可采取特定的条件,例如 “ 贸易的普通过程(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 ” 、 “ 正当的补助( due allowance) ”和 “ 其他 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区别( other differences affecting price comparability) ” 。相同的表述可以在第二条里找到,例如 “ 特定的市场情形( the 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 ” 、 “ 不允许适当的比较( do not permit a proper comparison) ” 、 “ 合理反映成本( reasonably refl
6、ect the costs) ” 、 “ 正当的补助( due allowance) ” 和 “ 表明影响价格可比性( demonstrated to affect price comparability) ” 。 2规则适用的相关解释( GATT 第六条的注释)。以上所有这些可对非 市场 经济 国家实施不同待遇的适用条件都是可以解释的,而且可以用一种以上的方式进行解释,这里面便存在着较大的解释空间和解释的随意性。而且许多先于 WTO的说明和解释是依赖不同的理由和 环境 的。例如,在波兰胶泥案( Portland Cement from Poland)中,美国的 调查 专家就认为 “ 波兰为国
7、内消费的销售不是以普遍的贸易过程进行的 ” 。 编辑。 第六 条的注释现在已经被引用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区别对待的依据。注释提到: “ 经证明,如果进口商品的国家贸易存在完全垄断或者是潜在的完全垄断,其所有的国内价格是政府决定的,那根据第六条第一段的目标,决定价格可比性将会特别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 合同 各方有必要考虑到在这样一个国家严格比较其国内价格可能是不适当的。 ” 第六条的注释提到的 “ 一个国家 ” 是指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其价格是由政府决定而非市场决定。这个条款为适用第二条的附属条款提供了依据,即 “ 价格可比性( price comparability) ” 。 第六条的注
8、释规定, “ 严格比较其国内价格可能是不适当的 ” 。如果不考虑 “ 严格 ” 这个词的话,这个条款可以解释成一旦决定了一个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即可自动地导致拒绝适用标准的方法进行计算的结果,因不存在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即三个标准的计算方式无法奏效,因此这两种价值之间的比较是不适合的。但由于存在 “ 严格 ” 这个词,它意味着不应该作出以上解释。尽管将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进行严格比较可能是不适当的,然而该条款的一般意思解释可以推出的结论是,国内价格的比较也是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换句话说,一个非严格的或者是 一个经过调整的与国内价格的比较是必需的。基于该解释,在运用了三个标准方法计算了正常价
9、值之后,第 2.4 条的正当的补助( due allowance)条款应该剔除,因为非市场经济的存在本身 “ 表明会影响价格可比性 ” 。 总结大全 然而,正当的补助( due allowance)是没有一个确定的范围的,对这个问题唯一的解答就是调查专家组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专家组就必须是完全没有偏见和客观公正的,实施正当的补助并不能完全否决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反映的信息。 (二)美国的规则和实践 1美国 1930 年关税法案。在美国, 1930 年的关税法案( the Tariff Act of 1930)为其反倾销制度奠定了基础。首先,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第 771A 条里被界定为是
10、“ 成本 或定价体系由 行政 职权决定,不基于市场原则进行操作的国家,在该国家的商品销售不能反映商品的真实价值。 ” 美国列举了六个因素来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 1)货币的可兑换性;( 2)工资等级的决定;( 3)外国合资企业的补助;( 4)政府所有的程度;( 5)政府控制资源的程度;( 6)行政职权部门认为适合的其他因素。美 国列举的因素远比 GATT 第六条的注释要多,意味着美国和其他效仿国对非市场经济的定义比 GATT 第六条的更加宽泛。 关税法案第 773( c)条提到,如果 “ 受到影响的商品是从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而行政职权部门发现有效信息不能保证商品的正常价值
11、” ,则正常价值的计算将会基于市场经济国家提供的最有效的信息对商品生产要素进行估价,而提供信息的市场经济国家是行政职权部门认为合适的国家。这里的 “ 有效信息 ” 条件经常引用来证明产业是市场为导向的途径,此时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以避免实施替代推定价值的计算方法。虽然市场导 向的途径由一些例外,但美国支持替代推定价值的计算方法。因此美国反倾销制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明是遵守 GATT 第六条的注释而非前面解释的第 2.4条。一旦确定了非市场经济地位,行政职权机关可以自主地采取“ 最有效的信息 ” 来计算商品的正常价格。这被认为是第一个有效地处理非市场经济的规则。在此笔者提请注意其局限性 没有任何
12、条件来界定什么是 “ 最有效的信息 ” 。 2美国的实践。在实践中,美国 调查 专家组很少有自主判断 市场 经济 地位的机会。典型的美国终审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甚至不会提及非市场经济 的问题,但会简单解释类比国选择的问题,一般认为非市场经济的判断早已经是最初决定的。这种最初的决定通常证明了对非市场经济的判断,其表述为: “ 在每个(调查专家组)主持的涉及(中国)的案件中,(中国)已经被视为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 为达到调查的目的,判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大部分情况下是忽略的,只有凭商业部长作出授予该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决定,才能暂缓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是非常不公平的,应作出
13、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编辑。 (三)欧盟的规则和实践 1欧盟委员会的规定。欧盟的做法与 美国相似。在第 384/96 条委员会规定中提到, “ 如果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商品的正常价值必须以第三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或者推定价值为基准 ” 。然而,欧盟列举了明确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清单,其授予先前的 社会 主义 国家一定程度上的特权地位,这些先前的社会主义国家均是正在快速地加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国家。这些国家中,尤其是中国和俄罗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即其被调查的生产者提出实质性的权利主张,主张符合标准,而且程序符合规定,则该生产者或者生产和销售相似产品的生产者将成功享有市场经济地位。
14、规则进一步列举出五个授予以上地位的要素。这与美国的做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美国是列举出决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要素,然后用替代推定价值的方法。而欧盟不仅列举出了预先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另外列举出一些国家,当这些国家能够符合特定的条件时将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不过欧盟在采用替代推定价值方法时享有高度的自由。 2欧盟的实践。尽管与美国相比,欧盟看起来采取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更加有利的态度,实际的执行却是另一种结果。例如,根据 WTO2004 年 9月份的报告,在 2000 年至 2004 年间,欧盟向中国强加了 25 项反倾销税,实质上所有的决定都将中国描述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甚至在很少的一些案例中,中国的公司在初步的判定中已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结果在终审决定阶段先前授予的地位被否决。笔者认为,在大部分的案例里,第384/96 条规定的第 2( 7)( c)条列举的决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中通常都是不予以详尽参考的。 尽管欧盟在考虑中国享有市场经济地位时列举出了一些标准,但这些标准并没有严格遵循。笔者建议应由中国政府采取一些 政治 手段或直接的磋商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遭到任意侵害。 总结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