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口建设投融资模式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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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港口建设投融资模式探讨 摘要 :当前,港口经济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飞速前进,港口投资合作正掀起新的热潮,港口建设与其它基础建设项目一样,在规划限定的前提下,资金的有效支持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本文探讨了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集合信托的融资优势,采用信托投资尽早进入有利润空间的港口建设领域也符合加入 WTO 后的我国国家利益。 关键词 :港口建设;透融资;探讨 对于全国沿海城市而言,新一轮竞争的重点就是港口的竞争,港口是珠海最大的资源优势,推进港口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是突破港口发展瓶颈,全面加快珠海主枢纽港建设的唯一选择。 一、珠海港的困境和港口投资模式 珠海在 2000年就被确定为全国沿海主枢纽港之

2、一,但由于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主枢纽港的规模尚未形成,现代化的口岸、港口配套、信息平台还仅仅是美好蓝图。作为港口城市,港口经济对珠海经济的带动作用不明显,甚至还成为珠海经济发展的挚肘,如佳能等企业的出走就是由于珠海港受码头航道条件和货源等因素 的制约,迄今为止尚未开辟远洋和近洋集装箱班轮航线;珠海港港口企业规模小,竞争能力弱,腹地货源外流严重,港口经济不但没有成为珠海经济增长点,却消耗了大量城市资源;没有大型集装箱码头,缺乏临港大工业配套支撑,造成珠海港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因此就难以形成多元产权结构的竞争市场;珠海港口没有引入现代化的投融资体制,投资手段还很原始落后,没有形成政府主导、现代企业

3、运作、资本运营、滚动发展的港口建设投融资平台。珠海港虽然毗邻港澳,区位优势明显,但发展却大大落后于深圳和广州,因此只有在困难中求生存,在生存中求发展,才能实现 “ 建港兴城、以港兴城、港为城用、港以城兴、港城相长、衰荣共济 ” 。 当前,港口经济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飞速前进,港口投资合作正掀起新的热潮,纵览港口的投资合作模式,从投资主体看,有双方合作和多方合作;从投资比例看,有控股合作和持股合作;从合作空间范围看,有国际合作(中外合资)和国内合作(内资合作);从合作程度看,有全面合作和部分合作。 股份合作是港口投资合作的主流。港口企业在部分码头设施、临港工业项目上保持控股。在港口法正式实施之前

4、,绝对控股是控股合作的主要方式,目前,相对控股也日渐成 为控股合作的新亮点。深圳盐田港一、二期总投资 70 亿元的集装箱码头合作中,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持股27%,而和记黄埔持股 73%。 资产合作、资金合作和经营权合作是我国港口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合作是指港口将土地岸线、码头基础设施等化作资金投入的合作。如上海港将外高桥四期的 4 个集装箱码头与马士基合作,马士基注资 11 亿元,占 49%;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占 51%。资金合作则一般都伴有资金和资本合作的混合成分,港口方一般以土地岸线设施等作股,不足部分以资金等形式投入。我国沿海和长江主要港口在部分码头 合资建设和合作经营中一

5、般如此。 国际合作主要包括跨国港口的港际合作和港企合作已成大势,跨国港口企业已经登陆我国港口,并与我国主要港口实现了广泛的合作。 国内合作也有港际合作和港企合作两种,国内港际合作已成趋势。上海为了保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投资宁波港集装箱码头,斥资 5亿元与南通港实现全面战略合作,收购武汉港 40%股权。 民营资本正在大量投资各港,如先期合作的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占 32.5%、投资 1.95亿港元,中国远洋集团占 17.5%、投资 1.05亿港元;铁 行渣华占 25%、投资 1.5 亿港元,太古集团占 25%、投资 1.5 亿港元。 二、珠海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尴尬 :资金

6、和控制权的较量 珠海是外向型依存度较高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与进出口息息相关的港口建设带来极大的发展机遇,因此珠海市委决定 “ 两年突破交通瓶颈,五年建设珠江西岸交通枢纽城市 ” 的发展战略是非常正确的,通过珠海港作为依托而大力发展临港工业从而促进物流体系和现代航运体系的发展,带动物流、人流、商品流和资金流的要素流动程度。 港口建设与其它基础建设项目一样,在规划限定的前提下,资 金的有效支持是项目实施的关键。目前珠海市港口建设的资金投入多达千亿以上,政府投放仅限于港口公共基础性设施,经营性设施仍需港口企业自行筹集,港口建设因此需要大量的资本介入。然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大、见效慢、

7、利润效应可能因宏观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而降低等缺陷使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环节存在困难。尽管珠海港有着区位优势,但建设资金如果全部依靠外来资金必然会带来港口经营控制权的交换,进而造成地方政府、国资委、港口投资各方难以避免的搏弈。相比之下,拓展多元的港口建设融资渠道,比如运用集合信托,无疑成本较 小,收益较大。 集合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并伴随普通法而发展。 2001 年以来,我国信托法的正式颁布,以及随后陆续出台的各类信托法规,从法制环境上为信托业营造了融资活动的空间。与此同时,近年来的信托实践也为以港口为代表的外向型基础设施融资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本文的分析即立足于现有的制度环境,力求对解决珠

8、海港口基础设施的融资尴尬提出若干借鉴。 三、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集合信托的融资优势 1.民间资本介入更有益于解决控制权和公司治理等问题 多元化投资无疑是增强项目抗风险能力 的积极做法,但在全球化的今天,港口建设中引入合适的战略投资者并兼顾自我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的公平配置始终是一个难题。尤其考虑到珠海港在地方经济和国防战略中的地位,这个难题的解决显然无法完全依靠市场行为,珠海市政府宏观控制配置资源的力量在此必须体现。例如建设中的上海洋山港目前被寄予厚望成为国际第一大港,将为上海提供 50多个深水泊位,年吞吐量预期达到 2000标准箱,其业已确定的多元融资政策已吸引了 10 余家国际港航企业跃跃欲试。但

9、值得关注的是,至今为止有投资意向的外资很多而获得立项的则很少,这一局面与内资不愿拱手出让 获利能力较高的港口经营权显然有密切关联,港口经营控制权的争夺必然十分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资本以信托方式参与投资应当说更加有利。 当前珠海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存在三大矛盾,即经济建设资金缺口越来越大与银行储蓄存款余额节节攀升之间的矛盾;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现行投融资体制与市场经济运行要求之间的矛盾;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潜能与体制工具匮乏之间的矛盾。因此,采用集合信托方式投资港口建设,好处在于一方面仍然可以使多元化投资战略继续实施,项目资金需求通过社会融资渠道得以满足;另一方面为社会上企业 和个人

10、的闲散资金拓宽了投资领域,避免了单一投资者话语权过大以及利益外流等问题,保证了经营权不致遭到分解。 2.采用集合信托方式融资成本不大且运作已有成例 信托是吸收民间资金的有效投融资工具,港口建设信托融资可以将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融资母体,以集合资金信托为融资手段,通过构建信托融资平台来启动民间投资。信托投资机构必须把握港口建设投资的关键,通过参与各主体的协调,设计出好的融资计划,风险控制方案、收益共享方案,甚至还可以积极参与发起项目公司,成为项目的主办人并作为项目的投融资中介,接受分散的 投资者的资金信托,以贷款信托或股权融资的形式参与港口项目。港口建设资金需求量极为巨大,仅仅依靠财政支持和银行贷款

11、支持完成如此巨大的项目无疑有不少困难,上市融资虽然能够保证资金募集量,但一方面募集成本不菲;另一方面,港口运输和经营不单纯是一项商业资产,对于任何国家而言,特别是突发情况下可能还具有战略意义,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目的是追逐利益,港口若完全受制于资本,可能会出现某些不利情况。 港口建设运营投融资运用信托在国外曾有过尝试, 1985 年瑞典斯德哥尔摩港在进行企业转制时就曾把港口基础设施转让给瑞 典养老年金,再以一定利率向该养老基金租用这些设施从而摆脱长期依靠政府的状况。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信托的融资实践也能给港口建设信托提供不少成例,从最初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到厦门路桥股权收益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项目

12、、宁波交通资金信托计划和 2004 年初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北国投 )的 “ 京沪高速天津段一期工程 ” 项目,可以看到信托融资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运用越来越多,而且项目规模在不断扩大,运作方式也越来越成熟多样。 高速天津段一期工程项目是一个非常值得参照的案例,与洋山港项目具有不少可比性。首先,两个项目都有控制 权考虑,京沪高速项目是交通部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先的方案也是通过中外合资来完成此项目,后来交通部希望成立中资公司来建造。为此,拥有此公路项目 25股权的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成立了天津通元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拥有 75股权的深圳市中技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科技)

13、共同负责该项目的建造。其次 ,运作手法上 ,由于国内投资者的实力限制而主动采用了信托融资方式。 2003 年,国家开发银行曾给天津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约 100亿元的贷款支持,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的贷款便包含在其中。根据规定,该项目的注册 资本金必须达到总投资额的 35,银行方面才能提供贷款,而该项目总投资额预期在 41.4 亿元,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 13.88亿元。深科技是一家上市公司,出于自身的考虑,不愿意一下拿出那么多资金来运作这个项目,但项目又非常好,可以获得 30 年的收费权,因此深科技采用了集合信托工具来先融资 8亿元,达到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后,再由银行提供贷款来完成项目的建设。由

14、于作为信托受托人的北国投的参与使得该项目的实际股东由两方变成了三方,北国投将按照信托融资的规模获得相应的股权,并将派出董事、监事以及财务方面的代表参与项目的运作 ,但主 要是集中在项目的财务方面,具体的实施工作不会参与太多。此外,北国投为该项目精心设计的风险保障方式很有特色,基本上赖于下列双重保障:一是信托投资人的收益由深科技每年向北国投收回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实现,从价格上讲是 110的比例,每年会分配一次收益。如果深科技自己不能按期回购股权,也可以指定第三方公司来回购;二是北国投会要求深科技在回购期前两个月存入保证金,而深科技已经将 3.8亿元的股权质押给了信托公司,在深科技履行完所有义务后方

15、可解押,由于这个项目只需要 3.4亿元的股权担保,深科技 3.8亿元的股权质押实际上是一 种超额担保。基于这些集合投资计划安排,该项目获得了热销,同时由于京沪高速项目本身的优势,觊觎项目未来股权转让的潜在投资者数量仍然不少。 3.集合信托应用于基础设施融资的法制环境逐步具备 首先,在行业限制方面,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义十分深远,其核心是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落实了企业的投资决策权,规范了政府的投资行为,同时也给各类投资机构带来了一轮新的发展机遇,使信托投资机构 将会发挥其投融资的专业职

16、能作用,以完全的市场运作方式参与政府投融资行为。按照这一决定,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无疑港口建设资金募集符合这一决定的精神。 2004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港口法第 5 条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集合信托正好为跃跃欲试的民间资本直接进入港口建设提供一个通道,借此通道,信托可以在产业市场利用政府信用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 资金,尤其是解决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或前期启动资金问题,或是通过收购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有不错利润空

17、间和垄断性的项目的产权或经营权来减轻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压力,使政府投资得到有效放大,实现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让市场在长期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主要的和关键的作用,实现基础设施项目和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 其次,从信托业内部的行业法制环境建设来讲,经过了整顿的信托业已成为一个金融业中法制环境相对比较健全的部门,资产质量在金融机构当中也是最好的。 2001 年以来,随着信托业清 理整顿的完成,信托法和央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以及银监会自 2004 年 6 月以来的多部行业规章,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关于

18、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帐户和信托专用资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使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步入了快速规范的轨道。信托公 司可以从事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基金等信托投资业务,还可以开展企业重组、项目融资和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和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等。信托业的发展随着从业人员对信托这一特定财产关系理解的加深,正在从单一佣金型转换为收益共享型,从融资运用型转为投资运用型,从资金推动型转为科技推动型,特别是即将启动的资产证券化

19、业务将给信托业带来无限发展的空间,伴随经营范围的广泛和经营手段的灵活多样,信托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互动将更加广泛。 此外,采用信托投资尽早进入有利润空间的港口建设领域也符 合加入WTO 后的我国国家利益。金融业全面开放以后外国金融资本进入信托领域必然指日可待。外国金融资本通过参股、控股形式介入重要基础设施并获取长期利益的做法在国外屡屡可见,信托投资可以集少成多,快速整合民间资本进入利润稳定、风险较小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至少也抬高了后来资本进入的成本,符合国家利益。 4.港口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信托项目安全性提高 港口建设是否值得投资取决于建成后的经营是否有利可图,其直

20、接影响的因素就是港口的利用率。在影响利用率的诸多因素中,珠海不断增长的国际贸易顺差一定程度上也 反映出这一项目潜在的巨大获利能力。在安全性质疑不大的前提下,运用信托方式进行融资,既可以避免重大利润项目落入外资之手,人为造成改革初期曾出现过的外资超国民待遇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又可以引导早已积聚已久而又缺乏投资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投资领域,并加速资本向优质项目的集中,避免以前曾出现过的重复建设带来的资源浪费,实现地区共赢。 四、集合信托运用可能潜在的风险及其预防 民间资本以信托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真正实施仍然需要正视并解决下列一些问题: 1.港口建设信托是私募还是公募 总结我国已经实施的基础设施

21、信托项目的运行经验,最令信托界人士诟病的就是信托的私募性质极大地影响了信托的运用。按照现行信托法规的精神,集合信托的起点为每份人民币 5万元,上限为 200份。这一规定的主旨当然是出于风险考虑,将集合信托的委托人设定为具有一定风险认识能力和承受力的投资者。但是,具体在港口建设中,拥有投资意向及实力的机构和个人相信不在少数,采用私募形式正好可以避开股权分散矛盾,拉长产业链条,将有意于港口建设的投资者吸引进来。当然,公募信托更容易获得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如果监管有效的话,对于解决港口 建设这样动辄几十亿、上百亿资金的大项目来说的确需要,特别是在那些资金来源不足、民间投资愿望不足的区域。值得注意的是

22、,最近银监会正在积极制定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据称将突破 200 份的私募限制,并将适用于首批 30 家要求信息披露的信托公司,这将为公募信托的放开进行有益的尝试。 2.港口建设信托的流动性问题 作为集合信托的投资人,港口建设时间长、见效慢、投入大、过程复杂的特点不会被预期效益完全掩盖,换言之,投资人永远在资本市场追逐最大利益,更何况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上还充满着许多 未知的变数。众所周知,信托计划虽然明令不能实行保本收益承诺,但作为投资工具的信托,良好的投资收益仍然是信托公司项目创新的动力,也是资金募集者和投资者的最大诉求。考虑到潜在的利率上升可能、汇率变数对外贸乃至对港口业的影

23、响,不排除投资者将港口信托的流动性差归入投资风险的可能。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在相当长的投资期间中,投资者没有固定的场所或是按照法定的方式来转让信托受益权,也不可能像证券投资基金那样依据基金当日净值获得回赎,或者采用由受托人将退出的资本以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打包出售并变现返还 给委托人,这些制度不足无疑将或多或少地影响港口建设信托的实施可能。 3.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制度,起源于英美法国家,代表着不同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财产关系。信托的实质在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获得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受益人获得实质所有权。鉴于大陆法的训练背景,这一法律属

24、性即使不少学者至今也未能分清,更何况在衡平法支持不能适用的法律环境下。解析我国信托法,虽然也强调了信托的核心问题 信托财产必须独立,即信托财产的债务隔离机制和破产风险隔离机制,但是在法 条的表述和信托财产独立的保障机制确立方面却有着一定的缺失,使得信托投资者对自己的财产权利不能完全了然于胸,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愿望并易于出现纠纷。 例如,从整个信托法的立法内容来看,不难确定我国的信托制度并没有什么不同于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但是在立法语词上,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了信托是 “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

25、的行为 ” ,但其中的 “ 委托给 ” 含义是模糊的,没有说明财产是不是发生了名义所有权的转移,只能 根据受托人拥有处分权来进行猜测。众所周知,没有所有权怎能拥有处分权呢?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也谈不上独立,只有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从法律上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才能真正成立。除此之外,信托登记制度目前也还有一些欠缺,信托财产一经设立并经过登记公示,将对抗第三人从而使信托财产不受其它债务的追偿,然而遗憾的是,我国信托法在第 10 条虽然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但至今为止,登记范围、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等操作性事项仍未落实,势必使信托财产的登记条款形同虚设,给投资者的财产保障以及快速发展的信托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4

26、.受 托人的道德风险 2004 年的金新信托事件给刚刚渡过难关的信托业又带来了雪上加霜的恶果,而就整个信托行业的运行情况来看,造成受托人道德风险的原因还是信息披露不足、受托人治理结构有缺陷、关联交易风险等几种,对此,笔者的观点是,资本市场的交易将永远与风险并存,现状改良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完备和实施。 相对于金融业的其他领域,信托业起步最晚但起点最高,仅从 2004 年 6月起,银监会就陆续出台或准备出台 12 个法规,内容涉及到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监管办法等方面,其中及时总结了市场教训, 详尽又不乏创新之处,例如,在信息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中率先提出信托推介资料应披露信托资金使用

27、方(比如可能是港口经营人)出现破产、无法履行对信托计划的承诺(比如建设用地未能按时拆迁到位)、对信托履行责任有争议时,受托人拟采取的保护受益人利益的措施(比如司法程序);受托人应披露对受托人本人、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风险管理策略;受托人在会计报表附注重应披露关联交易总量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等;当第三方为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时,受托人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应披露这些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同时阐明其认可足以保 护信托财产的理由,从而规避类似金新信托的因受托人关联方经营风险发生导致受托人因无法履行承诺带来的信托财产受损现象。无疑,这些规定或者动议将大大有利于信托业的发展,使得港口建设

28、信托未来实施的环境更为改善。 五、结论:民营企业以信托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大有可为 关于集合信托在基础设施建设运用的前景,笔者在此引用新加坡资政李光耀对金融时报的论述, “ 强劲的资本市场将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需要一个充满活力的私人企业界;然而,在一个主要为国有集团服务的产权投资市场,被排挤在 外的恰恰是创意十足的私人公司,而少了健全的增股筹资渠道,中国将很难发展一个强健的有竞争力的私人企业界。 ” 相信这段谈话同样适用于本文的话题 集合信托在以港口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融资运用。 参考文献 : 陈晨:港口投融资改革路在何方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8.8. 付晓东: 区域融资与投资环境评价 , 商务印书馆 , 2004.11. 江月招: 浅谈我国港口投融资体系 中国港口资讯网 , 2008. 10. Luo, Yadong, Strategy,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of MNCs in China, Publicer: Westpor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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