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内容及方法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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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内容及方法研究 摘 要:揭示白酒企业消费税及相关政策的特殊性,甄别白酒企业消费税负集中发生的重要经济环节,并结合消费税纳税筹划技术方法,积极探索白酒企业应遴选出的纳税筹划工作要点,并研究其重要筹划方法运用技巧,以期取得最佳筹划效果,为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筹划工作提供技术性操作指导。 关键词: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税负转嫁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291X( 2016)10-0074-02 白酒作为以粮食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应税消费品,其生产以及销售均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因此,一直被国家课以重税,限制其发展,白酒企业的纳税筹划成为了备受关

2、注的问题。通常来讲,白酒企业的纳税支出占其总支出的 50%以上,而消费税的纳税额又占纳税支出的 50%左右。可见,对白酒企业实施消费税纳税筹划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必然选择。 一、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的客观依据 白酒企 业开展消费税筹划的客观依据分为两类,一是法律层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包括复合征税等的法律要素规定条款;二是政策层面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4 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到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物的

3、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 号)规定,对除售出啤酒、黄 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将来是否返还也不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53 号)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 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的环节与内容 (一)采购环节的筹划内容 根据税法规定,用于生产复制低度的酒精和复制低度白酒的酒精和高度白酒,在采购环节不予抵扣消

4、费 税。因此,酒精和高度白酒的采购不适宜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但是为了减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酒精白酒采购方向明确为厂家非商家。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是商家。从厂家直购应税消费品,可以降低采购成本,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计税价格,省去了中间商赚差价等一系列环节,实现税负逆转,成功地为企业降低了税负。 2.酒精白酒采购价格与发票索取关系处理。白酒企业在采购酒精及高浓度白酒时,在压低采购价格的前提下,可以开具高额发票。 企业购买白酒及酒精时的进项价格包括增值税,当企业购买的价格越高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高,最终缴纳的增值

5、税越低。而在年终决算时,由于企业成本偏高,相对利润就会偏低,最终可以降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二)生产销售环节的消费税筹划 1.生产工艺与成本控制的消费税筹划。企业通过设计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加强工艺的管理和维护,可以减少设备的损失,节能降耗,有效地控制材料、人工、水电等直接和间接的成本,使企业在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可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降低成本,可以实现消费税在内部的分散、消化以及吸收。降低成 本的同时可以增大企业效益,弥补税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2.白酒品质与包装衬托的消费税筹划。由于白酒企业的包装物消费税的筹划环节只发生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不征消费税。而不同档次的白酒定价不同。例如,复制酒和酿造

6、酒(不同的复制酒的纳税方式并不相同,当复制酒的材料构成是粮食酒精时,其征税方式仅仅是单一的 10%从价税率。而当其材料构成是高度粮食白酒时,其征税方式与酿造酒是相同的,即从价税与从量税复合征收)。当企业的白酒产品在当下市场获得很好的认知度并打响品牌时,企业就可以为其产品包装高档包装物,就此可提升 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大其加价空间,从而实现税负的正向转嫁。 3.白酒销售环节的消费税筹划。白酒企业在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可以从三方面进行:( 1)转移定价的筹划。企业可以先将产品低价销售给关联方,在此环节按照白酒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接着,关联方再以高价卖出,此环节并不需缴纳消费税,使企业在内部转移了定价

7、,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包装物的筹划。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和委托加工(以下简称 “ 委加 ” )环节征收,流通环节不征收,而在销售的过程中,白酒的包装物通常会被视同为 “ 应税消费品 ” 同白酒一同被计入消费税的计税 价格中。因此,企业在销售环节可以先将产品进行简包,甚至裸瓶出售,接着,购货方在零售或批发环节再对应税消费品进行包装,即 “ 先销售,后包装 ” ,从而降低了由包装物带来税收负担。( 3)价外费用的筹划。由于白酒企业的消费税主要受销售价格和销售量的影响,而销售额是由白酒的销售价格和价外费用构成。其中,价外费用包括白酒企业的生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手续费、延期付款利息、包装物押

8、金等。但如果白酒企业为购买方代垫运费,并且把运输发票转交给购买方,此时,运输费用就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从而减少了价外费用,降低了销售价格,使白酒 企业的消费税税负相应地减少了。 (三)委托加工环节的白酒消费税筹划 实践中,白酒企业应本着 “ 能委加不自产、委加白酒不复制 ” 的原则开展税收筹划,因为委托加工成本相对较低,组成计税价格不高。所以,尽量采取由材料到白酒成品一步到位的委加方式,也可以先委加酒精再勾兑白酒的生产方式,尽量不要先委加高度白酒再复制低度白酒,以免造成“ 双重纳税 ” 。下面通过实例进行分析: A 企业欲生产 50 吨白酒销售,售价 2.34 万元 /吨。 方案 1:委托 B

9、酒厂把原料加工成酒精,然后由 A企业生产成白酒出售 。假定 A企业把价值 25 万元的原料委托给 B 酒厂加工成酒精,双方约定的加工费为 15万元,加工成 30吨的酒精运回后,再自行支付 8万元成本加工成50 吨白酒。 B 酒厂收取加工费时,需代收消费税额 =( 25+15) ( 1-5%) 5%=2.11(万元) A 企业需自行报缴白酒消费税 =50220%+500.1=25 (万元) A 企业合计应支付消费税总额 27.11 万元( 2.11+25) 此外,在 A企业销售白酒时,应纳增值税额为 17万元( 0.3450 )。 方案 2: A 企业委托 B 酒厂加工成高纯度白酒, A企业提货

10、后再生产成低度白酒销售。 此时,加工费用改为 20万元,加工成 40吨高纯度白酒。 A企业复制白酒50 吨,发生加工成本 2万元。 消费税额 =( 25+20) ( 1-20%) 20%+400.1=15.25 万元 A 企业销售白酒应纳消费税 =10020%+500.1=25 (万元) A 企业应纳消费税总额 =15.25+25=40.25(万元) 方案 3:全部委托 B酒厂加工成 50吨白酒后对外出售,支付加工费(含包装)变为 30 万元。 A 企业应纳消费税 =( 25+25+500.1 ) ( 1-20%) 20%+500.1=18.75(万元) 显然,三种不同的委加方式所缴纳的消费税

11、不同(如下表所示)。 结果表明, A 企业提供材料委加成品白酒直接销售,不仅税负最低,税费支付总和也最低,可以实现企业财物价值最大化。 此外,白酒储存环节也要注重消费税筹划。通常,仓储费用可以转嫁到关联的销售企业,使之体现于销售环节,企业按不包括仓储费的成本价格销给企业,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对于外地仓储白酒,企业提货时可暂不做销售处理,会计 先计入 “ 发出商品 ” 科目,延迟确认收入,实现纳税递延。并且,由于白酒本身存在越浓醇、越珍贵的特点,企业可以储存一部分白酒用于今后的销售。使企业做到高价格销售低成本白酒,从而实现税负转嫁。 参考文献: 王永德,张颖,王树锋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策略锋 J.会计之友, 2013,( 35): 14-116. 梁文涛 .白酒成产企业加工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J.财会学习, 2008,( 2): 51-54. 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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