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新建住宅非经营性公建 配套合同 (试 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监制 1 合同 编号: 天津市新建住宅 非经营性公建 配套 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天津市 区 /县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户号: 2 根据 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2 29 号) 等有关规定 , 就乙方 投资建设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及缴纳 公建 配套费 等 相关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
2、同。 第一条 乙方开发建设的 房地产 项目 名称是: , 坐落地点为天津市 区 /县 , 标准 地名 。 第二 条 项目 规划 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主要包括 : 住宅 商品 房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居住型公寓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混合型公寓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第三 条 按照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或土地划拨决定书 、 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总平 面设计方案、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 要求,乙方应 当 在 建设住宅 或公寓 项目时 , 同步投资 建设下列非经营
3、性公建 : 1、 ( 初级中学 /小学) 所,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于 ;与 期住宅项目同步 建设,计划 年 月竣工; 2、幼儿园 所,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3 积 平方米,坐落于 ;与 期住宅项目同步 建设,计划 年 月竣工; 3、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处, 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于 (或与 栋住宅 /公建 合建) ;与 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计划 年 月竣工; 4、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社区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室) 处,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于 (或与 栋住宅 /公建合建) ; 与 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计划
4、 年 月竣工; 5、 (老年人活动中心 /托老所) 处,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于 (或与 栋住宅 /公建合建) ;与 期住宅项目同步 建设,计划 年 月竣工; 6、 菜市场 处,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于 (或与 栋住宅 /公建 合建) ;与 期住宅项目同步开工建设,计划 年 月竣工; 7、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站 /社区服务点) 处,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4 积 平方米,坐落于 (或与 栋住宅 /公建 合建) ;与 期住宅项目同步开工建设,计划 年 月竣工; 8、 (街道 办事处 /居委会 ) 处 ,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
5、落于 (或与 栋住宅 /公建 合建) ;与 期住宅项目同步 建设,计划 年 月竣工; 9、 (公安 派出所 /社区警务室 ) 处,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于 (或与 栋住宅 /公建 合建) ;与 期住宅项目同步 建设,计划 年 月竣工; 10、 ( 小型垃圾转运站 /基层环卫机构 /环卫清扫班点 ) 处,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于 (或与 栋住宅 /公建 合建) ;与 期住宅项目同步 建设,计划 年 月竣工; 11、 ( 公交首末站 /公厕 ) 处,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于 (或与 栋住宅 /公建 合建) ;与 期住宅项目同步 建设,计划
6、 年 月竣工 。 乙方共计投资建设 项非经营性公建, 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5 第 四 条 乙方已按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配置齐全非经营性公建(详见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免缴 公建配套费。 第五条 不符合免缴条件的, 乙方 应 当 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 按 下列 第 项 一次性足额缴纳 公建配套费 。 (一 )未 配建齐全 非经营性公建 的 住宅 或居住型公寓 项目 , 公建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0 元标准收取, 缴费建筑面积 平方米, 乙方应 当 缴纳 公建配套费 元。 (二 ) 未配建 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公建配套费减半
7、收取 , 缴 费建筑面积 平方米, 乙方应 当 缴纳公建配套费 元。 (三 )未配建齐全 非经营性公建的混合型公寓项目,公建配套费减半收取, 缴费建筑面积 平方米, 乙方应 当 缴 纳 公建配 套费 元。 第六 条 乙方 负责办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监理、消防、环保、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并 按照 规划设计 和 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 按期建成 投入使用 。 与住宅 、公寓 或公建 合建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 同步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七条 非经营性公建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和接收 单位按 照 天津市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 实地核查 ,符合交
8、付标准的, 甲方在 五个工6 作日内 向 乙方 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不符合交付标准的,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整改。 第八 条 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之日起 3个月内, 乙方应当将非经营性公建 向 市或所在区县 人民政府无偿移交并办理 产权过户手续 。 甲方应 当 协助 乙方办理 有关 手续 , 同时 督促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 乙方 签订接管协议并 接 收 管理。 第九 条 签署接管协议或 办理移交手续时, 乙方 应 当 将项目 有关行政许可文件、 设计文件、竣工 验收报告 和 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等 相关档案资料 一并提供给 接收 单位。 第十 条
9、住宅 或公寓 项目 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乙方应 当协助受让方 在完成项目转让 之日起 15 日 内 办理 合同 转让 手续。 第十一 条 本合同所 称 建筑面积为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批准 的 建筑面积 。 乙方应 当 在办理产权测量之后 1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定最终 建筑面积及应缴纳费用,公建配套费以最终核定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第十 二 条 因不可抗力 造成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 本合同部分或全部 义务 的 ,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 责任,但应 当 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 当 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7日7 内将不可抗
10、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和 证明 材料 。需要延期履行的,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 条 乙方应 当 按照本合同约 定 ,按时支付公建配套费。乙方如逾期支付,应当 自 支付之日起,每迟延一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二 向甲方缴纳 违约 金。 第十四 条 乙方应 当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建成非经营性公建并移交接收单位。 不能 按期 建成 的 ,每延期一日,应当 向甲 方支付非经营性公建项目投资总额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 第十五 条 甲方 应 当 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关义务。甲方 未
11、按照 相关 规定履行管理 职责 ,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赔偿。 第十六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 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八 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所填写的姓名、住所、电话、传真、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 当 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8 承担。 第十九 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 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