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安全规程【颁布时间】1988.04.22【实施日期】1988.04.22【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1988年4月22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367号文颁发)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铁合金厂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铁合金生产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铁合金厂(车间)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修和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因采用新技术或引用技术不能招待本规程的有关条款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经省、市冶金厅(局)批准后,报冶金部备案。现有铁合金厂的各项设施,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限期改造。改造完成之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3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4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需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较大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方可进行隐。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