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选择,为用人机制提供了空间,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加强了对单位用人的监管力度。为了加强对编外用工队伍的管理,规范编外用工制度,提高编外用工队伍素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编外用工,是指各单位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第三条使用编外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以及缺员情况,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第四条 使用的编外人员严禁进入执法岗位。第五条 总公司对各单位设置编外用工岗位及数量,各单位在此范围内自主用工。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各单位人事部门是编外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第七条人事部门负责核定各部门使用的编外用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编外用工工资标准;审核编外用工的上岗资格,检查编外用工的居民身份证、失业证。第八条用工部门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