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研读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是通过扩大劳动关系的适用范围来保护受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第一,该规定使用“劳动者”的称谓,即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招用的是“劳动者”。我们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那“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而招用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成立的组织或个体户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的用工显然是非法用工,而除了经过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个人是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也就是自然人招用的只能是“雇员”,自然人与受雇人员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但不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而通知的规定显然是把“组织”和“自然人”招用的都称为“劳动者”,并把他们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第二,该规定设定了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承包方与其招用的人员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该规定设定了一个主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就把发包方和承包方招用的人员参照劳动关系进行调整。规定发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除了赔付能力比较有保证外,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