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良乡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师宗县委关于在全县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问责是指乡党委政府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全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第四条 问责工作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内容第五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停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