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1)、对新购置、经大修、改装、拆卸后或重新安装或封存启用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出厂说明书要求进行试运转和润滑,并经设备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且严格执行走合期规定(即:不让设备极限使用)。对大型机具(履带吊、塔吊等)需进行移地专业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对超期服役满10年的每一年检测一次,满15年的每半年检测一次,且按降级使用。(2)、项目负责人,应对机械设备使用提供停放场地,如临时机棚等必要条件,夜间作业必须配备充足的照明设备。(3)、斗铲、挖机、推土机、卷扬机、空压机、木工机、切割机等中、小型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应有项目负责人牵头,召集设备部门、安全员、监理人员对这些设备进行严格验收,确保安全装置安全可靠,性能良好,方可挂“验收合格牌”再投入使用。(4)、吊、索具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执行。重点:按起重物重量配相应钢丝绳,避免爆丝多的钢筋绳,不可以钢筋作吊钩,标准吊钩要有安全保险,钢丝绳的编结长度基本以其直径的18倍为合格。(5)、严禁拆除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检测指示、仪表装置,在调试排故时,应有经过专业培训,有资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