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认真履行水利部、省、市、县赋予的政府质量监督职权,监督检查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的与工程有关的质量活动。二、以“监督、检查、帮助、促进”为原则,以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规程、质量标准、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合同为依据,积极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三、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质量管理活动,质量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及时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纠正。五、及时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者,通知相关单位,限期完善。六、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及设计文件等,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七、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出意见或建议。八、贯彻落实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实事求是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质量情况。九、列席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阶段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