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劳 动 合 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签 约 须 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全面、真实、有效。2、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4、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合同签订30日内(集体合同7日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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