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 雄 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年 月 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立责任书双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楚雄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申请)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因新申请采矿权(延续采矿权、转让采矿权、改变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改变开采方式、其他),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责任书。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履行采矿权人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第四条 为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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