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干部挂职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明确挂职单位(部门)、派出单位(部门)、挂职干部的职责,确保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深入实践,严格要求,增长才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挂职干部的选派、管理和考核等各项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挂职有两种形式,一是上挂培养,选派基层优秀年轻干部到区直单位(部门)挂职;二是下挂锻炼,选派区直单位(部门)优秀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或信访稳定、重点项目建设等一线岗位挂职。第四条 挂职干部选派、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各派出单位(部门)、挂职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挂职干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挂职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二)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三)具有挂职单位(部门)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