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37 新光快速路路面维修工程项目 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穗新合字 2019 号 项目编号: 发包人 (甲方 ):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承包人 (乙方 ): 2019 年 月 2 / 37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甲方):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承包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由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即发包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为一方和 (即承包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另一方就本项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新光快速路路面维修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广州市
2、 新光快速路 工作内容: 包括 (1)工程范围 :里程从 K1+656 到 K8+900。( 2)施工内容: 1.道路工程:路面维修刨铺沥青;三支香水道以南路基段地基加固处理等。 2.交通设施工程:交通标线设计;交通疏解等。 3.桥梁工程:防 撞墙涂装;伸缩缝维修更换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方式: 按施工图纸内容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计量。 第三条: 施工总工期: 180 日历天 。 第四条:项目质量标准及保修期限 1、项目质量: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合格。 2、保
3、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人民币)小写: ¥ 36630729.10元 元,大写:人民币 叁仟陆佰陆拾叁万零柒佰贰拾玖元壹角整 。 2、本合同费用均为含税价,乙方在领取款项的同时应当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工程所在地同等金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条:履约担保及付款方式: 3 / 37 1、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采用合同货币即人民币付款。 2、 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 10%的银行履约保函,即为(人民币): ¥ 3663072.91 元(大写:人民币 叁佰陆拾陆万叁仟零柒拾贰元
4、玖角壹分整 )。 履约保函有效期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 目 完工( 具体以完工报告日期为准 )。如履约保函过期, 乙方必须续保 。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需注明银行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号码 , 不得手写 ) 。银行履约保函内容必须符合甲方 的要求。 3、 在合同签订且承包人按要求提交合同总价 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且材料进场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可按实际工作量申请计量支付,发包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管理规定,办理支付。 4、项目预付款 4 1 本合同工程预付款参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建计【 2012】 686 号)的精神及合同承包价,经计算为合同价的 30%,
5、即为 ¥ 10989218.73 元;合同签订后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预付款银行保函后 (需注明银行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号码 , 不得手写 ) ,发包人参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建计【 2012】 686 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4 2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的 6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回 ,具体预付款扣回方式执行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建计【 2012】 686号)规定并按下表执行: 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的比例( a) 扣回预付款的比例 累计扣回比例
6、20% a 30 10 10 30% a 40 20 30 40% a 50 30 60 50% a 60 40 100 注: a=已完成工作量 /合同承包价(扣除预留金) 5、工程进度款支付:乙方按要求报审资料并经监理及发包方确认后,发包 人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的 80%控制支付。竣工验收后可支付到 90%,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 90%。 6、 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经验收合格且结算经相关行政主管部4 / 37 门终审后,发包方支付至终审价的 97%。 7、终审价剩余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办理支付。 8、工程结算价以广州市财政局评审结果为准。 9、本项目为市财
7、政资金项目,根据广州市财政局相关管理规定,合同价款按市财政局资金三年滚动政策落实及支付。 10、由于发包人使用的是市财政资金,根据广州市财政局有关管理文件要求,合同金额由市财政部门 直接划拨给承包人,实际付款时间以市财政部门划拨为准。 合同支付条款与广州市财局城维资金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市财局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条: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指派专人为甲方驻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项目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 第八条:承包人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相
8、关规程规定进行实施。 2、承包人在实施现场的有关安全措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对实施人员、设备 、防火和交通安全等负责。若因承包人原因,在实施中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3、按照发包方规定时间内办理及完成方案的审批及施工验收等工作。若承包人不能按时将本合同范围内的项目报验合格,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且工期不予顺延。 4、除甲供材料外,本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材料、工具等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保管及安装,并按有关规定负责试验检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将有关质量技术证书资料移交甲方。 5、其他内容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并满足设计文件要求。乙方在接到中标通
9、知书之日 的 10天内,必须做好进场准备工作,向监理、业主报送施工进度网络图(含每月进度计划);乙方必须严格按业主(监理)批复的施工组织方案向甲方报备每月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核查,如当月实际完成进度滞后计划进度,完成率为当月计划进度的 80% 100%区间内,乙方必需无条件投入资源及增加措施,后续赶工抢回工期;如完成率为当月计划进度的 60% 80%区间内,则由甲方按合同附件违约处罚明细表中“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标准及滞后计划的时间比例予以处罚;如完成率为小5 / 37 于当月计划进度的 60%,则除由甲方按合同附件违约处罚明 细表中“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标准及滞后计划的时间比例予
10、以处罚外,甲方可另行委托有实力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涉及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必须于两个月内完善结算资料并报送结算财政投资评审及三个月内向 甲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如符合广州市城建档案管接收范围内的工程档案,在 6 个月内移交档案管并办理相关手续。 过期甲方不再受理结算申请,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合同变更 1、所有变更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变更” 的原则,工程变更权限和审批程序按关于印发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计 2009241 号)文件规定执行(如甲方或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工程变更经相应权限单位批准后
11、,由甲方委托监理人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乙方按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甲方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2、 当发现不能满足甲方所要求的工期时,乙方应在原定完工日期 30 天前书面告知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以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合同工期,但不因此豁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现 甲方提供的施工现场情况与实际有不符的,发现合同原计划或方案不尽合理的,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并及时提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的应变方案。经双方协商签署有关文件后,继续下一阶段工作。 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后继法律法
12、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事件; (3)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4)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5)发包人指示; 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计价调整原则和程序,将调整原因、方式、初步的拟调整金额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监 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并可作为调整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5、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设6 / 37 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 工程量清单内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清单内包干,在工程结算时不得变更,即
13、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综合单价、项目措施费也不发生改变,工程量按实结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变更的项目,其工程量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2013)、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 ( 1) 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 ( 2) 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
14、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换算时出现类似 项目综合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 ( 3)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作为新增项目(是否为新增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并折算为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 (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办法 (2010)等,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
15、10)、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 ( 2011)、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其中人、材、机参照施工期间的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相关文件计取【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第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可操作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 】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项目措施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
16、计算。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执行,如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计算。双方确认后,按相关规定评审,最终以财政部门或审计7 / 37 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由于承包人提 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因前述事宜 导致 本合同项下工程逾期完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本条第 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2、承包人逾
17、期完工 (具体以完工报告日期为准 ),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因本款所述前列事宜导致本合同项下工程逾期完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4、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对现 场的设施和项目成品,如造成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5、严格按照本项目的工期要求,进度要求,质量要求,交通管制要求,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入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承诺无条件增设资源投入以保障本项目能在规定
18、的工期 前完工 。 6、承包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合同、 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合同、诚信行为承诺书、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承诺书、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承诺内容,如造成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7、依照违约处罚明细表,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相 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GF-2013-0201)执行。 2、本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六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 / 37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订日期: 2019年 月 日 9 / 37 中标通知书 10 / 37 工程量清单(已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