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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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二)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 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

2、营业务。 (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核定 (一)汽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范围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 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

3、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满(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二)摩托车维修的经营范围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 许可的,可以从事摩 129 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范围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四、机动车维修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

4、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 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 GB / T 1673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 1 30 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

5、开业条件( GB / T 16739 )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 / T 16739) 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 1)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 1 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板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 1 名,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

6、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 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3) 从事机修、电器、版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 % ,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5) 机修、电器、饭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 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 2)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饭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 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 3) 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 机维

7、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饭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 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 / T 1673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 / T 1673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8、的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应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摩托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 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

9、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 / T 1818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 / T 1818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 1) 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 1 名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且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 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 2) 各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均应按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

10、相应的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机修、电器、饭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30 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 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 / T 1818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 / T 1818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

11、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 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12、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 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公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在本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日。 (四)实质性审查 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

13、机动车维修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对照各项业务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五)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六)许可结果

14、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七)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六、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

15、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3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4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5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申请资料 是否符合要求。 (三)许可决定和证件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变更和终止经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的,按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 30 日告知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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