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污水处理厂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行为,根据公司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本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名称:*市*污水处理厂。第四条:公司住所:*市新市区。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及深度净化,再生水利用。第七条:变更经营范围,要依据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以实物出资为人民币万元。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董事会,成员为10人,其中职工代表7人。董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