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347826 上传时间:2019-02-10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桂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桂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桂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桂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桂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桂林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经济状况核查 评估指导意见 为 了更加精准地评估认定低保对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 2015 55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桂民发 2016 79号 )等 有关规定, 对低保核查内容包括: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一票否决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户籍核查认定 (一)低保原则上实行按户 施保。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一户进行低保申请。“户”的界定 一般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

2、含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非家庭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1年以上(含 1 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 2 以下学历教育 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 监狱服刑人员、连续 1年以上(含 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未婚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不计入共同生

3、活的家庭成员。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确定。 二、家庭收入核查 (一)计入家庭收入的指标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纯(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 下各项计入低保家庭收入核查范围: 1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含短期务工)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2 家庭经营性纯(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

4、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 3 出让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 、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包括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基础养老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计划 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等;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5 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确 定 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二)不计入家庭收 入 的 指标内容: 1 按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 。 2 独生子女保健费、 计划生育夫妇奖励 与 扶助金。 3 高龄 老人 津贴。 4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5 救灾救济款 4 6 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6、。 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 8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9 因病、因灾、因学 等 困难而得到 的 社会捐赠款中 , 用于治病、住房修复、 教育等专项支出 部分。 10 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11 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12 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 6个月,不超过 12个月。 13 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确 定 的其他 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 (三) 家庭收入的核查方法 1 核查期限:申请农村低保的,按申请当月前 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城市低保的,按申请当月前连续 3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

7、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2 工资性收入 核 查 。 ( 1) 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稳定就业者。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中的工资金额来计算工资性月均收入。收入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帐户一年流水。 ( 2) 外出 长期务工人员。一般按申报的务工收入计算平均工资性月均收入。如无特殊原因所申报的务工 收入 低于 当地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 的 ,按 务工所在地当年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性 5 月均收入 ,如不能确定务工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可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 。 ( 3) 短期务工人员。城乡短期务工人员或打零工人员,如果是以短期务工或打零工为主要创收方式的, 按

8、 以上“长期务工人员”计算标准来计算工资性收入 ,不再计入该成员的经营性收入。如果是以生产经营或其他经营为主要创收方式的,则不计入务工收入,只计入经营性收入。 ( 4) 劳动能力不足的务工人员。长期务工人员 或 短期务工人员如因残疾、疾病、年龄等因素造成劳动能力不足, 且无法确定实际工资性收入时, 其工资 性 收入 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再按劳动能力进行折算。具体折算标准参照“桂林市低保家庭劳动能力系数评估标准”(见附件 1)。 ( 5) 拒不就业不生产劳动的情况。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生产劳动的, 属城镇居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该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

9、入,属农村居民的按当地农民人平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该家庭成员的收入。 ( 6)实际获得的工资性收入高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工资性收入计算。 3 家庭经营纯收入 核查 。 ( 1) 农业生产经营性纯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按以下 6 方法测算农业生产经营性纯收入。 实际收入测算法: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一年内的实际产量核算,并扣除种植成本;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一年内实际出栏数(捕捞量)核算,并扣除养殖(捕捞)成本;林业收入以本地 区同等木材的市场价格与一年内的砍伐量来核算,并相应扣除成本。农业生产经营性纯收入为以上三项收入之和。 指标替代测算法:农业生产经

10、营性纯收入无法按实际收入计算时,可按当地农民人平均年可支配收入与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人口进行核算,劳动能力不足的按劳动力系数折算,具体折算标准参照“桂林市低保家庭劳动能力系数评估标准”(见附件 1)。 ( 2) 其他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从事第二、三产业自主动经营性活动的家庭或家庭成员,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能确定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的按平均收入水平计算;不能确定 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与从事经营的家庭人口计算 , 劳动能力不足的 再 按劳动力系数折算。 4 财产性净收入计算 核查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租赁、转让协

11、议(合同)认定与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价 7 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票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5 转移性净收入 核查 。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 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要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照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

12、、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以下方法计算收入: ( 1) 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情形。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低保家庭 、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 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 养(抚养、扶养)费收入。 ( 2) 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情形。义务人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桂林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时 ,属于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平均补助水平计算。 ( 3) 有完全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情形。义务人平均家庭收入高于桂林市 最低工资标准时 ,属于有完全赡养(抚养、扶 8 养)能力的情形,

13、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计算。其中 , 义务人家庭平均收入 明显 高于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 属于有较强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情形 ,可以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扣除低保标准后的 40%来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 4)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 以上 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三、家庭财产核查 (一)核查指标内容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实物财产主要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农机和其他财产等。 (二)核查方法。 家庭财产

14、的核查计算方法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货币财产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帐户金 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帐户余额或净值认定。 2 车辆、房产等大价值实物财产 权属 按 登记人姓名认定 。 3 出售财产价值按合同认定,无合同或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 9 四、刚性支出核查 ( 一 ) 医疗费刚性支出。 因 家庭成员患病而 造成 家庭 贫困的申请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除 医疗费用 支出 。 如 扣除医疗费用 支出后 家庭人均收入 尚低于低保标准,可酌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疾病范畴与证明材料。医疗费

15、刚性支出一般指大病和慢病这两种类型。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医保报销凭证或大病保险报 销凭证、诊断证明,一年内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或收据(含门诊发票收据)。 2医疗费刚性支出扣除部分计算。医疗费刚性支出是从合规医疗费总费用中减去医保报销部分,购买了大病保险的,再减去大病保险报销部分后剩余的自付部分。 ( 二 ) 全护理刚性支出。 家庭成员因重病或重残等造成 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而且需要全护理的,按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 扣减家庭收入 。如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酌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上学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暂时只考虑全日制大学专科与本科教育。符合因学刚性支出

16、的情形,按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家庭收入, 如扣减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酌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 其他特殊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可自行规 10 定。 五、一票否决项核查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一)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倍,或家庭货币财产总额超过 5万元的 。 (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 2 辆及 2 辆以下摩托车的除外 )、工程车辆;在申请之日前 1年内再次购置新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三) 家庭成 员名下有商用船舶(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内, 家庭成员名下有购买价值在 5万元以上大中型农机或大中型农用拖拉机。 (五) 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 “居改非 ”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六) 在申请之日前 1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家庭成员有建私房(危房改造除外)、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购买宅基地及精装修住房的。 (七) 家庭成员名下拥有 2 套及以上 产权 住房,且人均面积超过 30平方米。家庭成员名下拥有 2套商品房或房改房。属农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