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中试用期的约定长期以来,在许多企业的用人管理机制中,试用期的管理一直是个不可或缺的环节,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因为法律赋予了企业在试用期内用工的考察权。企业通过这种考察权的行使,可以大大降低用工风险,占据管理的主动地位。然而,企业在管理实践中,由于对试用期法律适用的缺位和管理的不到位,导致企业的试用期管理丧失了应有的意义,这其中,又以试用期的约定环节所存在问题较为突出。鉴于这个问题,本文试就企业有关试用期约定环节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以及管理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便于企业能够“追本溯源”,从源头把握和认识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政策,更好的适用法律,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一、试用期的概念。 “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 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 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可见,试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