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春 市 物 业 管 理 条 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 8号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 0 0 7年1 0月3 1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 0 0 7年1 1月3 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 0 0 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本条例所称共有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停车位、户外墙面、屋面、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公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备、安全防范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