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检【2003】1864号)、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房屋装修服务等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使用人)协商,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