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以及深度虽未达到4米,但存在厚回填土、流砂等复杂地质条件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需严加保护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处理、土方开挖、施工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监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开展深基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