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1 总 则1.1为提高住宅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1.3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1.4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2基本规定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导则的规定。2.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2.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2.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2.5.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一)。2.5.2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二)。2.5.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