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供应服务质量要求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2-12-3发布 2003-02-01实施前 言为规范城镇燃气供应企业服务行为,提高城镇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和使用,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燃气管理处、青岛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嘉寿、张岐先、尤顺玲、姜德相、耿英杰、巩海东、李杰、吴云昌、张翔。城镇燃气供应服务质量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供应服务质量要求的定义、一般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及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城镇燃气供应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