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