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阳法治国土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土地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三条 本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各国土资源所。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以文字记录为主。第六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第七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