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实体内容的合法有效,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我局在职权范围内,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而制定发布的,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我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 宣教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 (二)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各部门的矛盾进行协调; (三)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并进行汇编;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局制定发布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