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执法单位:(盖章) 执法人员: 执法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执法结果1矿山井下运输车辆未取得安全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1.查阅资料:车辆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台账。2.现场检查:核查是否存在采用非法改装、未取得安全标志汽车等非矿用设备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运送5人以上(含5人)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